如果你作为担保人,但担保期间已经经过,则你享有拒绝承担担保责任的抗辩权,除非在案件审理中你明确表示放弃该权利,否则可以向提出再审申请,要求重新审理。从法律上来讲,保证期间属于除斥期间、不可变期间。在案件审理中,应当主动审查保证期间是否经过,并向保证人释明。一审法官没有主动审查该期间是否经过即作出判决,应当属程序违法,建议你向一审提出再审的书面申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