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人报酬额的确定
[案情]原告:潍坊市禹神新型*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广饶县大王东海物流配*站。
被告:于*艳。
被告:刘*林。
20__年11月28日,刘*林得到禹神*司准备配货到上海的信息,鉴于不能完成居间任务,便与于*艳联系。此时值王-振(后经查王-振提供的身份证、驾驶证不属实)与于*艳联系去上海的货。当天,于*艳与王-振签订合同——东海运运中心运输协议书,王-振作为乙方(车主、承运人),于*艳作为中介方,均在该协议上签字,于*艳收取王-振报酬100元。禹神*司作为货主未在协议上签字,但在事实上与王-振形成货物运输合同关系。11月30日,禹神*司发现托运的货物未运至目的地,未交付上海的收货人,货物下落不明。
原告遂诉至,要求三被告赔偿损失。于*艳辩称:在他与王-振签订协议后,让禹神*司给王-振直接打电话联系。原告货物丢失,原因在原告不派人押车,是原告工作失职造成,与中介方毫无关系。刘*林辩称:禹神*司不能证实与被告刘*林形成居间合同,且不能证实货物丢失。刘*林不承担任何责任。经查,大王东海物流配*站没有营业执照,其“负责人”实际上只是在配货站打工。
[审判]
广饶县经审理认为,被告广饶*大王物流配货站因注册登记,无工商营业执照,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无民事行为能力,不享有民事权利,不承担民事义务。被告于*艳以“配货站”名义发生的民事行为,属个人行为,其民事责任应由被告于*艳个人承担。在提供空车配货居间服务时,必须从诚实信用的原则出发,忠实履行自己的居间职责,如实报告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但被告于*艳仅根据车主提供的信息进行登记,对订立合同的有关事实及所涉及的车主的真实身份、行车手续等未能尽到认真审查义务,对原告货物的丢失负有一定的责任,对原告的损失应适当补偿。原告禹神*司在接受被告于*艳提供的订立合同的机会时,亦应认真审查,以最终确定是否与车主(承运人)订立合同,但原告禹神*司没有认真审查,以致造成了货物的丢失,对此,原告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刘*林非居间合同的一方,且被告于*艳单独与“王-振”签订合同后,回复原告,让原告直接与“王-振”联系,故原告要求被告刘*林承担民事责任的请求,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本原不支持。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判决原告承担主要责任。
[评析]
本案是由居间人的据实介绍义务引发的纠纷。
一、居间合同的意义
居间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居间入按委托人的要求,向委托人提供与第三人订约的机会或作为它们之间订约的媒介,委托人支付居间入报酬的合同。居间入有诚实守信、据实介绍、不媒介和保密等义务。
居间合同的居间人对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没有介入权,居间人只负责向委托人报告订约的机会或作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约居中斡旋,传达双方意思,起牵线搭桥的作用,不参与委托入与第三入订约的具体商洽活动。
二、据实介绍义务的认定标准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居间人负有据实介绍的义务,居间人要按照实际情况对委托人与第三人缔约的意向和条件进行女口实地、公正的介绍,不得弄虚作假,更禁止欺诈行为。
我国民法典对居间人据实介绍义务的标准未作规定,我们认为居间人在提供信息时,其如实报告义务应该是对第三人提供的信息进行初步审查,完成初步审查的标准应该是合理审查标准,即以正常理智人的标准衡量,也就是一个正常入根据常识是否能够判断确认为虚假信息,如果以这一标准确无法衡量,而需要借助其他手段或者力量(包括依职权调查、通过专业技术鉴定等)来审查其真实性,将这种义务分配给居间人显然对居间人而言不公平。本案中,居间人审查了王-振的身份证件和驾驶证以及车辆和牌号,应该视为完成了居间人的审查义务;如果让居间人承担鉴别这些证件真伪的义务,一方面需要通过一定专业知识和专业技术,居间人显然难以完成,另一方面即使居间人能够完成也需要支出很大成本,与居间人得到的报酬相比较,支出远远大于回报,在这种情况下二者之间将是不等价交换。因此,居间人对信息的审查义务应当以合理审查为依据,以正常理智人无法完成的审查内容不应包含在其义务范围之内。居间人的据实报告应该是就自己审核查明的事实据实介绍给委托人。
从上述居间合同的意义来看,居间入主要是起牵线搭桥的媒介作用,仅是给委托人提供真实的缔约机会,委托人与第三人才是真正的合同主体。对对方履约能力及其真实性的考察判断,应该是合同主体的前契约义务之一。从居间人的媒介作用,可以看出对于居间合同而言不存在附随义务及后契约义务,居间人据实报告订约机会,即完成居间义务,委托人支付报酬居间合同即告完成,对合同的履行尤其是确保合同的完全、充分履行不负有监督或督促完成的义务。本案中货物丢失与货主不派人押车不无关系,对此,货主对损失的造成有过错,应当承担责任。
居间人报酬额的确定
居间人的报酬,应由当事人约定。法律有性规定的,约定的报酬额不能超过该。此时居间报酬应当采取法定限额内的约定制。
当事人未约定报酬时,居间人有无报酬请求权问题,应依据当时的情况而定。如果居间人得不到报酬就不可能报告订约的机会或为订约媒介,则居间合同应视为有偿合同,居间人享有报酬请求权。关于报酬的数额,可从地方法规或当地习惯。当约定的报酬过分高于居间人所得劳务的价值,从而显失公平时,可根据委托人的请求酌减,但对于已经给付的,不得请求返还。
居间人报酬额的确定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1、________________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成立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公司最主要从事为高新科技、矿产资源、节能环保等领域的国内外优质中小型企业提供直接投资,融资以及资本运营的整套方案,同时专注中国资本市场,提供涵盖私募股权投资、私人财富管理、投资咨询、资产配置、兼并与收购、企业增值服务等多项服务。
2、乙方作为自然人居间,须定期经过甲方专业的理财师培训,完全了解甲方经营理念与商业模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非公开方式发展有限合伙人;依照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国家发布的《关于加强小微企业融资服务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发行企业债,以企业债权的方式开发债权投资人。乙方在完全了解甲方经营活动完全合法的基础上发展第三方投资人,为第三方投资人提供专业的资产配置方案,实现投资人的资产的保值增值服务。
双方本着平等协商、合作互惠的原则,甲方授权乙方开展甲方投资合伙人、企业债权人推介的居间服务。就合作事项达成协议如下:
一、合作期限:
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二、甲方权利和义务:
1、提供产品资料和最新的资讯信息,以利于乙方业务的开展;
2、甲方须按照约定标准和期限支付乙方佣金;
3、甲方须制定专员与乙方进行对接,便于甲乙双方的沟通工作;
4、对乙方已经跟进的客户,在甲方已知的情况下,甲方不得私自越过乙方再次进行跟进,否则,视为甲方违约。
三、乙方权利及义务:
1、乙方按照甲方提供的产品资料开展业务,不得违规宣传;
2、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约定标准和期限支付佣金;
3、乙方须向甲方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联系方式及现住地址。
4、乙方须按甲方要求,不定期参加甲方发行新的理财产品培训,参加甲方举办相关的法律法规、公司经营活动中的各类培训。
四、客户确认:
1、乙方为甲方推介的客户成功签约并且按时打款后,当天甲方需要为乙方提供成功推
介的凭据,双方签字盖章,以作为月底结算依据。
2、乙方必须遵守甲方的财务及相关规定规定。
五、佣金标准及支付方式:
佣金支付标准:
当月成交客户20万以下(不含20万),佣金比例为入金量的3%;
当月成交客户20万-40万(不含40万),佣金比例为入金量的3.5%;
当月成交客户40万-60万(不含60万),佣金比例为入金量的4%;
当月成交客户60万-80万(不含80万),佣金比例为入金量的4.5%;
当月成交客户80万-100万(不含100万),佣金比例为入金量的5%;
当月成交客户100万以上(含100万),佣金比例为入金量的5.5%;
佣金支付时间:
佣金支付实现按月结算制度,甲方须每月底和乙方确定成交客户资金量,进行相关的佣金核算,在次月初的三个工作日内,将佣金支付到乙方指定账户。
(例如:________月份的佣金________月________日前支付至乙方指定账户)
佣金支付账户:
开户行:
账户名:
账户号:
六、协议解除条件:
1、甲方未按照协议相关标准,足额按时支付乙方相关佣金,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2、乙方违反甲方要求,进行违规宣传,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七、争议解决;
凡因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当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苏州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八、协议生效。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自甲乙双方加盖公章并经过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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