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函
致:
本保函为 (以下简称乙方)与贵公司于年月日签订的《 合同》(合同编号为:)向贵公司提供质量担保。
本银行及本银行的继承人、受让人,根据并同意下列条款,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并放弃追索权地,保证付给贵公司合同价格的%(百分之),即万元人民币。
(a) 当乙方未能履行上述合同(包括此后甲乙双方同意的对该合同的有效修改、补充和变动)约定的其在电厂的保证期内应当承担的任何责任和义务,无论乙方有无不同意见,银行在收到贵公司的书面通知时,银行将按贵公司所要求的不超过上述金额的金额和方式付给贵公司。
(b) 按上述承付的金额将是净数,不得扣除现在或将来应付的任何税捐、关税、费用、手续费或任何性质的由任何人加予的保留款。
(c) 本保函的规定是本银行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直接义务。合同条件的修改,以及贵公司所允许的时间改变或任何让步,除条款中有规定免除本银行的责任外,都不能解除本银行在这方面的义务。
(d) 本保函自开立之日起生效。的保证期结束后30天内,贵公司应把本保函退还给乙方,但如果此时存在合同争端并且未能解决,那么本保函的有效期应延长到上述争端最终解决且理赔完毕后。
银行名称:(盖章)
银行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地 址:
邮政编码:
日 期: 年 月
保函作用
在凭保函交付货物的情况下,收货人保证在收到提单后立即向船公司交回全套正本提单,承担应由收货人支付的运费及其他费用的责任,对因未提交提单而提取货物所产生的一切损失均承担责任,并表明对于保证内容由银行与收货人一起负连带责任。凭保函签发提单则使得托运人能以清洁提单、已装船提单顺利地结汇。关于保函的法律效力,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都没有作出规定,考虑到保函在海运业务中的实际意义和保护无辜的第三方的需要,汉堡规则第一次就保函的效力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保函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协议,不得对抗第三方,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保函,只是在无欺骗第三方意图时才有效;如发现有意欺骗第三方,则承运人在赔偿第三方时不得享受责任,且保函也无效。
性质
1、是于委托人与担保人之间的反担保或委托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合同或投标条件之外的。
2、是依据其规定的条件生效的,由担保人以保函中规定的任何单据为基础做出决定的。
3、是不可撤销的。
权责
委托人
是向银行或保险公司申请开立保函的人。
委托人的权责是
(1)在担保人按照保函规定向受益人付款后,立即偿还担保人垫付的款项。
(2)负担保函项下一切费用及利息。
(3)担保人如果认为需要时,应预支部分或全部押金。
推荐函
致:
尊敬的客户你好,对于贵期以来给我司的支持和帮助,特此表示诚挚的谢意。在此我司郑重函告贵司,从20xx年起我司为了加强内部合同管理工作,以及保护客户与我司的合法利益,我司秉承平等、诚实、公平、信用的原则,对与我期保持业务关系的客户,在增强密切联系的基础上要求完善合同的签订、登记、管理等相关工作。维护和实现贵司的利益,是我司始终不懈努力的目标。签订书面合同,是我司重视贵司权益的切实措施。一份合法有效的合同是贵我双方利益的最终保证,而商业合同的签订又是双方利益保护的起点。因此,望贵司从保护自身利益出发,配合我司开展加强合同签订和管理的工作。贵司历来对我司的支持和协助、理解与配合,是我司完善和改进服务工作的不懈动力和不断创新工作思路的源泉。真诚、互信、协作是保证持续合作关系的基础。我司期望与贵司在秉承互利互惠、诚信协作的理念之上,以实现贵我双方共同成长和持续发展的宏远目标。特此函达。顺祝商祺!
上海良菱配销有限公司
三月六日
推荐函
申请人:余某
被申请人:玉环县民政局
住所地:玉环县玉城街道康育北路123号
法定代表人:陈毅法 职务:
委托代理人:马学庆,男,系被申请人党组副。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未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于20xx年2月1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行为违法。2.要求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因复议产生的合理误工、打印、交通、咨询费等费用共1600元。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xx年12月6日向被申请人挂号邮寄了两份书面《信息公开申请》,经中国邮政给据业务查询系统查询被申请人于20xx年12月14日收到上述材料,邮件号码:XA44360924551,其中一份内容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做好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等要求被申请人公开“请求公开贵局负责人接待日和接待地点”(详见信息公开申请),然而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信息公开申请》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为此,申请人特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要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行为违法,并承担申请人因复议产生的合理误工、打印、交通、咨询费等费用共1600元。
申请人提交以下证据:证据1、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以证明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据2、信息公开申请申请打印件,以证明申请人于20xx年12月6日提出信息公开申请的事实;证据3、国内挂号信函收据及编号,以证明申请人邮寄挂号信的事实;证据4、邮件全程跟踪查询单,以证明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的事实;证据5、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四川省安岳县人民、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行政判决书各一份以及宜宾市南溪区行政复议决定书一份。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据申请人余浩所述在20xx年12月6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两份书面《信息公开申请》挂号信,经中国邮政给据业务查询系统查询认为被申请人于20xx年12月14日收到上述材料。现经被申请人查找,没有这封邮寄挂号信,可能是保安在收件过程中丢失。
二、根据申请人余某在行政复议申请中所述的内容,主要是要求公开被申请人负责人接待日和接待地点。被申请人在日常工作中,主要是办公室或接待室接待信访群众,如有上级重大信访活动安排,被申请人会专门制定接待方案,落实相关领导和科室负责同志,安排接待时间和接待地点。同时,在被申请人门户网站予以信息公开。
三、由于被申请人在收发邮件过程中的疏忽,没有及时答复申请人余某的请求,在此,被申请人表示歉意。在今后工作中,被申请人将加强邮件收发管理,杜绝此类现象的发生。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交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余某于20xx年12月6日向被申请人挂号邮寄了《信息公开申请》,邮政号码:XA44360924551,内容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做好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等,要求被申请人公开被申请人负责人接待日和接待地点。被申请人于20xx年12月14日收到申请人《信息公开申请》。20xx年2月14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为由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已作出书面答复,并已将书面答复邮寄送达给申请人。上述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证据1、2、3、4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民政局于20xx年12月14日收到申请人信息公开申请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申请人答复称经被申请人查找,没有这份邮寄挂号信,可能是保安在收件过程中丢失,但该理由系被申请人自身内部工作问题,与申请人并无关系。被申请人在收到信息公开申请之后,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在15个工作日内(即20xx年1月5日前)作出答复。现被申请人未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应当确认违法。但鉴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已经作出书面答复,并将书面答复邮寄送达给申请人,故继续责令被申请人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已无必要。至于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承担其因复议产生的合理误工、打印、交通、咨询费等费用共1600元,申请人并没有提供相关证据,故本机关不予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第一款第(三)项第3目的规定,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玉环县民政局未在20xx年1月5日前对申请人余某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的行为违法。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玉环县人民提起行政诉讼。
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