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警家暴能作为离婚的证据。法律规定,夫妻一方有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行为的,另一方无法忍受对方家暴行为而向申请诉讼离婚的,人民审理该离婚案件时,可以将报警记录作为被告存在家暴的证据,如果对双方调解无效,认为夫妻感情确实已经破裂的,应当准予离婚。
当事人被家暴报警之后,但是当事人自己想要离婚,那就是可以进行申请离婚的。若是当时与自己的配偶协商不成,那就必须通过到当地人民进行诉讼离婚,且家暴可以作为一种离婚证据。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
2、家暴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吸毒等恶习并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例如:
1、子女长时间随其生活,对子女的生活及教育倾心关注的证明;
2、对方有其他子女的证明;
3、医疗机构出具的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的诊断证明;
4、对方有吸毒、、酗酒等恶习,或有虐待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证明;
5、有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的证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