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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让的底价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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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底价的实质是土地出让底价,即土地招标、拍卖时确定的招标、拍卖土地的最低控制价格,亦称标底或底标价格。是拟出让土地所能接受的最低控制价格;主要根据土地出让年限、用途、地产市场行情、产业、开发商竞投心态等确定的待出让宗地的地价;它是招标、拍卖土地使用权时最重要的参考价格。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底价是由内部掌握,严格保密的。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底价的确定是否恰当,直接关系到土地招标、拍卖能否顺利进行。制定招标、拍卖底价时,应充分考虑开发商利益和的产业。在我国,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底价具有以下特点:

1、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底价是出让具体地块的最低控制价格,是出让土地使用权谈判时最重要的参考价格。由于垄断了土地供应量,土地供应量大小和供应价格高低是作为调节市场的一种手段,为了进行有效的,底价必须由确定。

2、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的底价应依据评估地价确定。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的标的价款巨大,由于土地市场的特殊性,土地价格一般人难以判别,为避免收益受损,了解土地正常价格,必须由专门的评估师进行土地评估。

3、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由确定。招标拍卖底价与一般评估地价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评估地价是由估价人员依据对土地市场的判断,出具的待估宗地可能的公开市场价格,招标、拍卖、挂牌底价则是由根据土地评估结果,充分考虑产业和地价等因素综合确定。我国公司法做了明文规定,租赁的土地使用权入股,其性质只能是以出让方式取得国家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才能合法作价入股,不能是划拨方式也不能是集体土地,这点很重要。另外,土地使用权通过招标或者拍卖确定价格。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出让合同。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协议;

(二)招标;

(三)拍卖。

依照前款规定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具体程序和步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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