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支、军用或警用器械类(含主要零部件),包括:
a.军用、公务用:手、步、冲锋、机、防暴等。
b.民用:气、猎、运动、麻醉注射、发令等。
c.其他支:样品、道具等。
d.军械、警械:警棍、军用或警用匕首、刺刀等。
e.国家禁止的支、械具:、催泪、电击、电击器、防卫器等。
f.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2.爆炸物品类,包括:
a.弹药:、手榴弹、照明弹、燃烧弹、烟雾弹、信号弹、催泪弹、毒气弹和子弹(空包弹、战斗弹、检验弹、教练弹)等。
b.爆破器材: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爆破剂等。
c.烟火制品:礼花弹、烟花、爆竹等。
d.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3.管制刀具:
指1983年经批准由颁发实施的《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中所列出的刀具,包括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刀具和形似匕首但长度超过匕首的单刃刀、双刃刀以及其他类似的单单刃,双刃、三棱尖刀等。少数民族由于生活习惯需要佩戴、使用的藏刀、腰刀、靴刀等属于管制刀具,只准在民族自治地方销售、使用。
4.易燃、易爆物品,包括:
氢气、氧气、丁烷等瓶装压缩气体、液化气体;黄磷、白磷、硝化纤维(含胶片)、油纸及其制品等自燃物品;金属钾、钠、锂、碳化钙(电石)、镁铝粉等遇水燃烧物品;汽油、煤油、柴油、苯、乙醇(酒精)、油漆、稀料、松香油等易燃液体;闪光粉、固体酒精、赛璐珞等易燃固体;过氧化钠、过氧化钾、过氧化铅、过醋酸等各种无机、有机氧化物。
5.毒害品:
包括氰化物、剧毒农药等剧毒物品。
6.腐蚀性物品:
包括硫酸、盐酸、、有液蓄电池、氢氧化钠、氢氧化钾等。
7.放射性物品:
放射性同位素等放射性物品。
8.其他危害飞行安全的物品:
如可能干扰飞机上各种仪表正常工作的强磁化物、有强烈刺激性气味的物品等。
9.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携带、运输的物品。
10. 禁止旅客随身携带打火机、火柴乘坐民航班机(含国际/地区航班、国内航班),也不可以放在托运行李中托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
第十七条 承运人及其代理人出售客票,必须符合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对不符合规定的,不得售予客票。
第十 承运人办理承运手续时,必须核对乘机人和行李。
第十九条 旅客登机时,承运人必须核对旅客人数。
对已经办理登机手续而未登机的旅客的行李,不得装入或者留在航空器内。旅客在航空器飞行中途中止旅行时,必须将其行李卸下。
第二十条 承运人对承运的行李、货物,在地面存储和运输期间,必须有专人监管。
第二十一条 配制、装载供应品的单位对装入航空器的供应品,必须保证其安全性。
第二十二条 航空器在飞行中的安全保卫工作由机长统一负责。航空安全员在机长领导下,承担安全保卫的具体工作。机长、航空安全员和机组其他成员,应当严格履行职责,保护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和财产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