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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终止审理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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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案件终止审理的情形有哪些刑事诉讼终止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由于出现某种情况致使诉讼没有必要或者不应继续进行,从而结束诉讼的制度。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超过追诉时效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它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终止,仅限于审判阶段,表现为终止审理。在审判阶段,除上述第1项规定的情形外,对于其他5种情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二、刑事案件如何申诉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申诉,申诉人应是原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1、申诉最迟应在被告人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向人民提出。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刑事案件申诉人超过两年提出申诉,人民应当受理:

(1)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

(2)原审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向人民提出申诉,人民未受理的。

2、申诉人对已生效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申诉,应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提出。

3、对刑事案件申诉有无次数

(1)申诉人就一同刑事案件向同一人民一般只能申诉一次;

(2)对经两级人民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复查均驳回的刑事案件,当事人再次提出申诉的,如果没有新的充分理由,人民不予受理;

(3)对经作出生效裁判的上一级人民依照审判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刑事案件,当事人再次提出申诉的,人民不予受理;

(4)对最高人民再审裁判或者复查驳回的刑事案件,申诉人仍不服又提出申诉的,人民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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